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燕山南道与南绕城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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