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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号,暂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途经乐清市翁垟街道柳翁线翁垟车站路段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经鉴定,该车辆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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