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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3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行政村**庄。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朋友在诸暨市大学城艺乐迪KTV饮酒唱歌,一直喝到次日凌晨结束。7月13日0时30分许,在大学城艺乐迪KTV门口停车场内,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浙DN9****小型汽车与蔡某某停放的苏C2951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蔡某某车辆损失。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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