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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2********,朝鲜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为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4S****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新沙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5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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