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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19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驾驶辽G*****号白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路三中对面的停车位出发,沿人民路、条山路、黄河路、昌林路、西干路行驶至建材路一中家属院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电子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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