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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二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现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2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升小区附近“阿健大排档”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福州市战备路出发,经福峡路、乌龙江大桥、驶入324国道,在324国道闽侯县祥谦镇峡南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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