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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4********,蒙古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栋西**家,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栋西**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金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沪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伊胡塔嘎查至伊胡塔林场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涵洞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1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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