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辉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吉E5****号白色现代牌小型汽车沿辉南县朝阳镇中医院停车场行驶至朝阳镇站前路公交停车位附近时,因饮酒后产生困意遂停车睡觉,被接到群众报警的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朝阳镇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2mg/100ml。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