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 **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从辰溪县辰阳镇**村**餐馆喝完酒后,驾驶湘******马自达小型轿车驶往**小区。当晚20时50分许,途径天怡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金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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