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村**号,现住该址,职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郑某某犯罪预备阶段,为其联系陈某某作为担保人,之后的犯罪过程并未参与,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金某某在其中获得过非法利益,其作用在涉嫌犯罪过程中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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