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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合同诈骗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邮检刑二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241970*********,朝鲜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上海市********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号楼)。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本院送审查起诉。

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袁某某的介绍,向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管某某介绍其个人策划的上海市****村加层加梯项目,在管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服务中心考察项目时,为博取被害人信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曾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副局长,其父亲曾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明知加层加梯的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仍按照李某某的授意假冒政府工作人员帮助宣传介绍,声称该加层加梯项目很快可以实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金某某还通过对上海市相关政府文件做断章取义的介绍,声称该加层加梯方案有政府文件支持。经多次商谈,2017年3月5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设服务中心、上海**咨询有限公司(袁某某公司)在高邮市签订综合服务合同,约定由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小区加层加梯项目,上海**建设服务中心协助项目实施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17年3月8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上海**建设服务中心支付50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该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2017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编辑的虚假微信内容发送给管某某,虚构上海****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文本已经提交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等领导审阅,9月份就可报批结束等情况。2017年4月15日,上海**建设服务中心与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订**小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以加层加梯的形式对**小区进行改造,李某某从中收取服务费,首期启动经费为200万元(包括前期支付的50万元)。2017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其上海市****路办公室内向管某某介绍**小区项目进展,并由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将制作好的《上海市****小区老年宜居综合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交给管某某看,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谎称该方案已经上海市相关领导审阅修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对管某某谎称:2017年五一节期间,金某某需要安排相关领导旅游,并敲定**小区项目,要求管某某支付资金150万元。在获知上述情况后,2017年4月24日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李某某个人账户支付150万元。同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其中的20万元转账到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个人账户,后又转账6.8万元给金某某,金某某将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消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案发后退还被害单位26.8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退还被害单位1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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