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时,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民警接受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指挥中心指令参与元旦安保维稳管控工作,负责重庆市渝中区上邹容路海逸酒店路口第二层管控线的设置和秩序维护,管控时间至2020年1月1日0时。2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潘某甲等人饮酒后行至该管控路口,金某某擅自搬开民警为封控现场设置的警戒线,进入封控区域,被执勤民警制止并推出警戒线,随后金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被带至警车内进行约束,在约束期间金某某继续辱骂民警,在民警欲将金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时,金某某拒不配合并挥拳殴打民警夏某某面部,致民警夏某某左眼眶软组织挫伤,鼻部皮肤擦挫伤。随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被民警制服带至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民警夏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有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有被害人夏某某出具的当晚被打经过说明、有伤情照片、户籍材料、捉获经过、情况说明、在职证明、病历、谅解书等物证、书证、有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