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等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伙同王某某(另行处理),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民房内,容留侯某某、游某某实施卖淫,卖淫场所由王某某提供,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同时帮助望风,并每次从卖淫所得款项中收取好处费50元。其中,侯某某于2019年10月13日晚上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号一房间内,与童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游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凌晨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号一房间内,与乔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一次。
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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