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绰号“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路**号,现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单元**室。因犯强奸罪,于1982年6月3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多次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借款,张某甲在多次借款后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2017年9月的一天夜里,曾某某(另案处理)在马某某的安排下,至被害人张某甲位于**小区**幢**室的住所大门,用红漆涂写“还钱”(60公分左右的)大字,逼迫其还钱;
2.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马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辱骂、恐吓张某甲,逼迫张某甲还钱,并威胁张某甲如果不还钱就要去找张某甲女儿。张某甲遂让其前妻周某某带小女儿离开宣城,导致其小女儿被迫辍学20余天。
3.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被害人翟某某多次向马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马某某本金及高额利息。2017年2月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马某某、曾某某至被害人翟某某位于**华府**栋**室的家中要债。当天下午,马某某带翟某某出门借钱还账,并安排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曾某某继续在翟某某家中,二人于当天傍晚离开翟某某家中。
二、敲诈勒索罪
2011年8月14日,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王某某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新河村羊山咀的水泥瓦厂,在该地违规设立宣城市凤鸣园养鸡场,后于2012年2月14日注册但未实际经营。马某某随后在扩建养鸡场过程中将新河村横堆山至宣水路的通行道路非法圈占,并修建大门,但村民能在该道路上正常通行。
2017年10月,马某某获悉他人将在养贤乡新河村横堆山取土,遂带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某某(另案处理)至取土现场查看,因取土车辆需经过该养鸡场非法圈占的道路,遂告知二人欲通过非法圈占的道路“搞点钱”。
2017年10月26日,被害人陈某某、张某乙、孙某某因承包“商合杭高铁工程土方工程”开始在新河行政村横堆山取土,马某某采取安排曾某某锁凤鸣园养鸡场大门、安排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曾某某等人阻挠被害人陈某某等人重新修路等方式,胁迫陈某某租赁凤鸣园养鸡场。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迫于工期压力,与马某某签订凤鸣园养鸡场《租赁协议》,以每年120000元的价格租赁下该养鸡场,租期2年。陈某某等人先后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1月27日、2019年1月13日转账给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40000元。
经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新河村羊山组横堆山东侧宣城市凤鸣园养鸡场土地及房屋租赁在2017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市场租赁价格为人民币23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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