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办案需要,该案于2020年1月并入被告人辛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审查;又因办案需要,于2020年3月将该案从被告人辛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拆案后并入被告人王某甲、索某某聚众斗殴案中合并审查。
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4 月,磐石市居民张某某因其妻子在磐石市医院待产期间同磐石市医院产生医患纠纷,张某某、金某某同医院保安李某某(另案处理)发生冲突。李某某为泄私愤告知王某甲纠集王某乙、赵某甲、苏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索某某等人同金某某、赵某乙等人双方发生持械殴斗,造成王某甲轻微伤。
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金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磐石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辛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后,向我院另行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2020年1月,辛某某犯罪组织定性问题经层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指导组把关后,我院结合把关组指导意见及磐石市公、检、法三机关会商意见,将该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后向磐石市人民法院移送起诉,并经磐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确认了我院指控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故辛某某犯罪组织涉案人员均不涉及黑社会性组织犯罪的罪名,金某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罪名。
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金某某前往**空调公司实施了向他人非法索要欠款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金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现有证据证实,案发时金某某一方只有赵某乙加入了金某某与王某甲一方的殴斗,没有其他人参与,故金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人数应为多人以上的定罪标准。
金某某所涉嫌的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事实经二次退回磐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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