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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2********,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2019年04月0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5日,段某某通过被害人陈某某介绍、担保向王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借高利贷150万元,后段某某无力偿还。2016年10月2日至10月中旬,杨某某、王某甲组织、安排舒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均已起诉)、周某某(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等人到陈某某家门口据守,采取踢门、辱骂、打地铺的方式逼迫陈某某还款。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陈某某处守了三天,后经多次报警,经物业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舒某某等人仍不离开,因长期据守未果,王某甲安排舒某某等人离开, 严重影响了小区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恶劣。

2019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附近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组织的非法追收高利贷违法犯罪活动中,仅参与一次,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帮助王某甲、杨某某等人采取滋扰、据守等方式催收高利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治安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并系从犯,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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