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51********,汉族,小学文化,辽阳市白塔区人,住辽阳市白塔区**社区**号。于2014年10月因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于2018年3月6日因到北京非访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派出所训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6日被白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之间,公安机关民警多次对金某某进行告诫,告诫其在70周年大庆期间不要进京违法上访,但是金某某拒不配合,并于2019年9月15日14时30分许,民警将金某某从辽阳市火车站劝返。金某某从2016年起,每逢敏感节点期间,总是以去北京进行上访为由,对文圣街道和文庙社区提出各种要求,得到街道的救助金后便不再去北京上访。经查金某某因去北京上访,已被北京及辽阳警方训诫共两次。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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