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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86********,回族,小学文化,住同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同心县河西镇李沿子移民村规划建成后,勉某某在李沿子移民村从其岳父田某甲手中转让得来一套移民房,后勉某某委托田某甲将移民房前一处坑洼地填平,勉某某入住该移民房后耕种这块土地。2013年以来,金某甲(另案处理)到勉某某家警告勉某某的妻子田某乙不许耕种这块土地,在遭到田某乙的拒绝后,2013年4月4日,金某甲带着其弟弟金某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取保候审)到勉某某家,为了强行占用勉某某家填平的这块土地,金某甲指使金某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勉某某种植的苹果树拔掉,金某甲将勉某某的妻子田某乙殴打致伤;同年4月15日,金某甲、金某乙雇佣一辆播种机强行耕种勉某某家填平的土地时,遭到田某乙的阻拦,遂产生冲突,勉某某的女儿勉某乙在保护其母亲田某乙时被金某乙打伤。后经同心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乙、勉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勉某乙被威胁和打伤后因心理受到影响而辍学。2014年5月22日,经河西镇人民法庭调解,勉某某与金某甲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勉某某为了耕种这块土地且长期在李沿子移民村稳定居住,以5000元钱的价格从金某甲手里将家门前的土地转让过来,土地转让后,金某甲、金某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再没有到勉某某家滋事过。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金某甲带着金某乙、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勉某某家种植的树苗拔了,但具体拔掉多少树苗,造成多少损失,经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发后,时间跨度大,对损毁树苗的价值无法估价。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再无实施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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