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18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金某某饮酒后至绍兴市柯桥区**区南门至**区**幢楼下道路,无故踢打鲁某某等4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经绍兴市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车辆价值4222元。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不起诉金某某已缴纳赔偿款4222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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