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自家门外,先后殴打在附近乘凉的被害人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致使李某某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并取得了章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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