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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9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5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国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兰江大厦房间内组织黄某某、范某某等人变宝, 唐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等人参与押宝,并向唐某某、林某某、郭某某提供赌资,以提供赌资直接按比例抽头或者被提供赌资的参赌人员赢钱后按比例抽头等形式抽头,共计抽头人民币十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已超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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