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9日通知双辽市公安局提供法庭所需证据,补充充侦查案件事实;于2020年5月26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双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受雇于孟某某,在双辽市一居民楼三楼房间,为孟某某经营“北京赛车”开设赌场担任操盘手角色,帮助孟某某开设赌场,共计八天获利400元。在金某某担任操盘手期间,孟某某经营的“北京赛车”每天资金流水大约10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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