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购买了一台永康新索公司生产的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绑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2018年6月至8月下旬,金某某将该台自动售货机先后摆放在永康市明珠大厦附近恩东烟酒门口、永康市大徐村滴滴超市门口,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高的财物进行赌博。金某某开设期间,“嗨购”销售金额为82186.35元。
本院认为, 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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