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镇塘**村**组,现住紫阳县**镇**。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金某某在本院办理的被告人曾某某、代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中,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晚、2020年5月16日晚、2020年5月17日晚、2020年5月18日晚四个夜晚接受曾某某的安排,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为赌场内的赌博人员提供兑换现金服务,累计兑换现金20余万元,并接受曾某某按每晚1000元的标准支付给他的工资,非法获利共计6000元,使曾某某等人召集的赌博活动得以正常进行,对曾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金某某黑色vivo手机属本案重要物证,随案移送至紫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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