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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下旬以来,金某某、项某某(已判刑)为牟取非法利益,召集赌客在苍南县钱库镇锦绣西路170号套房5楼房间,以“牌九”形式赌博。其中金某某负责为赌场召集赌客、望风、提供食物等,项某某负责在赌场抽取头薪、提供赌具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为赌场提供电源照明、望风等工作。2018年11月5日,该赌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赌客13人,缴获赌资34277元。经查,该赌场每日参赌人数至少10人,开设10天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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