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吕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李某某使用手机先后在微信和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并以“九九山城麻将”手机APP软件为平台,通过吕某某在该游戏内创建的麻将馆(亲友圈)并提供赌博所需要的房卡,组织多人参与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吕某某负责对其所建麻将亲友圈实施管理,由四人共同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共同抽头渔利,所有抽头渔利由四人平分。
该赌场以赌注为1分起96分封顶(手机APP软件中的虚拟分数1分对应人民币3元),每8局为一轮打“万州换三张”麻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向每一轮结算分数时的最大赢家依照所赢取分数在微信上以转账、发红包的方式抽取15元、20元不等的茶钱(抽取茶钱范围:30分以下不抽取,30分至200分抽取15元人民币,201分以上抽取20元人民币)。该赌场开设期间,李某某、吕某某、黄某某、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共计抽头渔利2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同年11月28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九九山城麻将游戏亲友圈战绩、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对金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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