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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7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杭州市**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就黄某某诉金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具调解书,载明由金某某在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黄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等。后因金某某未如期履行义务,黄某某向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萧山法院于2020年1月裁定查封金某某下的浙A8****号牌、浙A6****号牌汽车各1辆,并通知车管所协助执行查封上述汽车。执行期间,萧山法院向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查封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2020年5月15日前交付查封车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期仍有58000元案款未归还,亦未交付查封车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10月归还案款4077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书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责令交付通知书、照片、发送短信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移送函、扣押车辆停放单回执、结案通知书、法院执行、调解款发放审批表、户籍证明,证人黄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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