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县**镇**村**组**号,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大街**巷**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金某某在武冈市湾头桥镇先锋居委会开设**服装厂,陆续招聘工人,承诺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因工厂经营不善,金某某从2018年年底开始拖欠龙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142878元。
2019年6月10日,唐某某等人向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金某某拖欠劳动报酬一事进行投诉。次日,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五日内足额支付唐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其后,金某某通过借款、用服装厂机械设备折抵的方式支付工资27702元,仍拖欠115176元。6月24日,武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对金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催告通知》,要求其履行职责,付清工资。6月底,金某某离开武冈前往广东务工,停用原手机号码,一直未偿还唐某某、龙某某等人工资。
2020年6月6日,金某某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6月9日,金某某的家属向侦查机关上缴115176元。7月1日,龙某某等27人被金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已全部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情况说明、转账汇款单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6人的陈述;3.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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