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2********,*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路**园*号楼*门***号,原高唐县**纸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住天津市**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承包经营高唐县**纸业有限公司**车间期间,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该承包车间29名劳动者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83323元。2018年12月18日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支付,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逾期仍未支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向高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支付上述劳动报酬,支付了93821元赔偿金,并取得被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送达的责令改正指令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全部支付被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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