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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路**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和苏某某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凉州区**老火锅店和凉州区**人文茶楼。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金某某、苏某某在经营期间,拖欠凉州区**老火锅店员工高某某等7人工资合计54479;拖欠凉州区**人文茶楼员工周某某等9人工资合计111337元;共计拖欠劳动者工资165816元。经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18日指令二人限期支付,二人仍未支付。侦查机关立案后,至2020年6月15日金某某、苏某某才全额支付了拖欠16人工资,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且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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