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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号,案发时系榆中县定远******生活馆的个体工商户,现系甘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从榆中县**镇**城业主处承包部分房屋装修工程,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地暖铺设、涂料粉刷的工、料以及木工、瓦工等劳务转包给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并口头约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提供主料并负责设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责房屋装修的施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承接房屋装修工程后,找来朱某某、董某某等人进行施工,2019年11月停工。在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部分材料款和劳务承包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支付了工人的部分工资。截止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共拖欠朱某某、董某某等10人工资共计192504元。后经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二人支付仍未支付。截止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朱某某支付朱某某、董某某等10人工资共计192504元(其中金某某支付108684元、朱某某支付83820元),现拖欠的朱某某、董某某等10人的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该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犯罪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且没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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