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65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7********,傣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金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北仑区**路、**街道**家园经营按摩房,组织卖淫女到该按摩房从事卖淫活动,金某乙利用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尾号1411银行卡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2019年7月金某乙被民警抓获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明知其尾号1411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支付宝将其卡内人民币33000元转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且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金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金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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