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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4********,回族,大学文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号院**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2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日21时,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内,因感情问题与自己男友龚某某发生争执,后金某某持碎酒瓶将龚某某右耳、腹部划伤,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右耳廓软组织损伤,躯干部及双上肢多发局限性软组织损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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