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叶县政通街潮衣裤对面ALT衣服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马某某及家属发生矛盾后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金某某将马某某打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金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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