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其朋友在仁寿县**镇**街**鸭脑壳宵夜店吃宵夜,期间,金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发生口角纠纷,代某某使用酒杯向金某某砸去但未砸中,后两人发生互殴,金某某使用拳脚将代某某的头部等部位打伤。经仁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金某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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