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小区**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路**层**道发生纠纷,后金某某将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逼停,随后双方下车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金某某抓住并扭伤了卢某某中指,经鉴定,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21日民警电话传唤金某某到案。案发后,金某某积极赔偿卢某某,并取得卢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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