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周某甲一直以来怀疑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丈夫曾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周某甲与金某某多次发生争吵,周某甲还曾经在**村精准扶贫群里面发消息侮辱金某某。2019年6月30日21时许,金某某在家里和路过家门前的村民刘某某说话,刘某某问“曾某某怎么又回来了?”金某某回答说“曾某某在工地受伤,老板不管,叫回来就回来了。”周某甲在家里听到以为是说自己不该回家,便接口骂金某某道“日你妈,这是老子的家,我凭啥不能回来?”。金某某听到周某甲辱骂声后,说“周某甲,我没说你,有本事你出来,我们在院子里亮亮堂堂的把话说清楚。”金某某穿着拖鞋跑过去踢周某甲家后门,让周某甲出来。周某甲不出来,继续辱骂金某某,并从前门出去到邻居叶某某家借手机给村**高某某打电话,高某某说已经睡了明天再解决。金某某也跟随到叶某某家门口与周某甲争吵,后被丈夫曾某某拉回家。周某甲又打电话报警,报警后回到家里。周某甲继续在屋内辱骂金某某,金某某气愤不过,又去踢周某甲家后门,让周某甲出来。村**高某某接到高某某电话后来到周某甲家后门敲门,周某甲见到高某某来了,就把后门打开,拿了一根木棒走到外面,两人一见面金某某就扑过去一把揪住周某甲头发,周某甲也把棒子丢掉揪住金某某头发相互撕扯在一起。高某某和曾某某赶紧去拉架,掰金某某和周某甲的手,欲把二人拉开,但二人仍未放手,继续撕扯对方的头发,期间周某甲倒地。周某甲倒地后,高某某和曾某某劝金某某先松手,金某某松手后,周某甲也松开手。周某甲坐在地上哭诉被金某某打坏了。这时高某某来到现场,和高某某一起把周某甲拉回家,在客厅里劝周某甲,接着民警来到现场了解情况,金某某和周某甲都说互相揪了对方的头发,民警说如果有人受伤就到医院检查一下,周某甲说胸部有点疼。第二天即7月1日,周某甲到村委会办事,办完事后一直在家里,7月2日在河里去擦洗了下鞋子,就带着两个儿子周某某和周某某乘邱宝生的面包车到镇上乘坐班车回十堰了。7月4日周某甲因胸部疼痛到十堰市人民医院心胸血管外科就诊,CT检查右侧第2-4肋骨骨折,右侧胸膜下多发结节性质待查。当天下午,周某甲一家四人回到房县,又搭乘邱某某车到房县人民医院住院。
2019年7月15日经房县鸿泰法医鉴定所司法鉴定:周某甲右侧2-4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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