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21日20时10分许,张某某在青县木门店镇半截河村乡村情饭店和金某甲发生口角,金某甲与张某某互相厮打,张某某的儿子金某某赶到后,将金某甲打伤。经鉴定张某某、金某甲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金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取得谅解,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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