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726**********,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8日23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KTV门外,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与同乘电梯下楼的黄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将黄某某按倒在地,后其与朋友梁某某和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对黄某某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殴打,致其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证据不足,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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