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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朝鲜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号*号楼*单元3**户,青岛**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月31日,青岛*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宋某某)与青岛**有限公司(法人:金某某)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金某某违背合同约定拒不执行合同规定,并向*公司索要530万人民币赔偿,因*公司一直未同意,金某某便以去北京恶意上访的方式,通过重复登记,恶意缠访闹访的方式,意图通过给当地政府和*集团施加压力的方式,敲诈青岛*生态有限公司530万人民币,作为撤出租赁场地的条件,未遂。

2、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0日,青岛*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解除与青岛**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青岛**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金某某提出赔偿100余万元,金某某不同意,采取到青岛**有限公司和西海岸*投资集团威胁恐吓跳楼、拉横幅、在服务大道上扔松毛和连续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的方式寻衅滋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利用全国党委秘书长会议、改革开放40周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重大事件在京召开之时,连续三个月在北京恶意上访,针对同一问题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多达77次,进行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

(2)2018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夫妇一行四人至西海岸*投资集团大闹,其中态度极其恶劣,并在集团内大吵大闹扰乱单位的正常办公,一名老年女子(身份信息不详,金某某所带去的)在西海岸*投资集团内不断呕吐,声称自己有病,并声称要不给答复就要跳楼等方式寻衅滋事。

(3)2018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将练习场施工队装袋的松毛故意扔到其练习场以外的服务道路上,以此来扰乱现场秩序,保安劝租经无效后报警。黄岛分局灵海边防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后,金某某声称要上访到济南、北京,被民警严厉教育,并告知要依法逐级上访。在民警离开后,金某某带领人员拉横幅表达诉求,后被工作人员制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涉嫌敲诈勒索罪现有证据未能查明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相关后果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关于涉嫌寻衅滋事罪无法证实其行为达到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后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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