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台安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住台安县**镇**村**组。2015年5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台安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1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17日撤回起诉。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金某某从2002年3月至2018年4月以家属因李某某的炼铝公司污染原因致病为由,组织村民以撞门、挖沟不让其开工生产、违法上访的方式多次对李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向其索要人民币共计55万元,李某某拒绝支付其所要钱款。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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