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于2011年2月份从畅某某手中购买了位于刘二堡镇山东村兴华钢厂内的地磅和磅房。2018年3月份,因刘某甲经营地磅的土地被出售,刘某甲对此有异议拒不将地磅移走,而后其地磅被人围堵。同年7月份,山东村村长赵某某起诉刘某甲要求其将地磅移走,刘某甲开始到相关部门上访。金某某系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系邻居,其多次到相关部门控告山东村赵某某非法卖房、卖地。同年8月份,刘某甲找到金某某,其二人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控告赵某某非法卖地后被我局行政拘留8日。2019年3月份,在中央两会召开期间,刘某甲、金某某进京上访给当地政府控访施加压力。同年9月15日,刘某甲、杨某某密谋以“70年国庆”为契机、进京上访为由对刘二堡镇政府施加压力要求赔偿30万。刘某甲找到金某某后,承诺事成之后给金某某拿勒索款十分之一的好处,而后二人将手机关机躲在刘二堡镇高庄子村刘某丙家厂子内给刘二堡镇政府施加压力。同年9月18日,杨某某到刘二堡镇人民政府以刘某甲上北京上访为由对党委书记田某某进行要挟,索要人民币30万元整。刘二堡镇政府及田某某迫于无奈,被迫向刘某甲、杨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杨某某得到30万元现金后,将相关事情告知刘某甲,刘某甲、金某某才出面不在威胁政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认定的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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