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拉丝车间副主任,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巧平,江苏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2日、9月27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5日重新受案。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拉丝车间自2015年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及污水,该公司在明知废水及污水中含酸及重金属等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在排污管及排水管上设置阀门,将生产废水及污水直接排入城市雨污地下管网,泰州市海陵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8日对该公司东大门大屏幕东侧雨水排口对正在排放的生产废水取样,经监测,该处水样呈酸性,检测结果显示,水样中总镍浓度值为39.1mg/l.总铬浓度为59.8mg/l。王某某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生产,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陈某某时任公司拉丝车间负责人,惠某某2016年至2017年年间,曾任公司拉丝车间负责人,上述四人在明知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仍将生产产生的污水通过公司内部管网上的三通阀门直接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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