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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6233,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艾某某,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7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辽P****8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世纪花园门口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岳某某相碰撞,致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19日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金某某负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报案,且到案后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尸检及痕检鉴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认罪认罚,并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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