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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金圣龙)(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8196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岳西县****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59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一名中年男子,沿岳西县天堂镇**西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弄路口至**大转盘80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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