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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2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时许,迈陈镇**村的杨某某等人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迈陈镇**村**小学内吵闹,**小学的校长黄某某让校主任龙某某电话联系来金某某去查看,金某某赶到**村委会门口时,发现了杨某某,杨某某即当逃跑,跑到**村杨某1园地内时候摔倒在地,被金某某赶上扶起来,并用巴掌殴打了杨某某的脸部。经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

2020年04月24日,金某某一方赔偿杨某某一方58000元,获得杨某某一方的谅解。2020年5月21日,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谅解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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