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03221974********,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镇人民政府职工,户籍地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陆良县**镇人民政府院内,乘人不备,盗走王某某面包车里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3269元。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2、2020年3月5日上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陆良县**镇人民政府院内,盗走刘某某面包车里的9包云烟(福)香烟。经鉴定,9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08元。已折价赔偿被害人。
3、2020年4月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陆良县**镇人民政府综合楼三楼“**镇人大代表工作站”办公室里,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16元。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备坦白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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