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8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因犯罪情节轻微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2020年5月21日,金某某使用之前以维修设备为由获得的合作客户万某某经营的本市红谷滩区**烧烤店的验证码登录其账户,窃取账户内钱款人民币3238元。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本市红谷滩区**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被害人万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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