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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13号广州预备役高炮师第一团的正门口对出马路上,拾得被害人廖某某遗失的VIVO X20A 金色国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66.14元),后持该手机到海珠区桂田村正又兴超市、大塘地铁站旁的雅堂小超市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共消费人民币4995元。

2018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主动将手机及消费的款项退回给被害人廖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8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已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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