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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3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路申通公司篮球场草坪处捡到范某某遗失的一部手机后,继而破解密码多次登录范的手机微信、支付宝账号,以二维码扫码付款、发红包等方式盗刷账号内款项共计人民币13761.5元。

案发后,金某某已赔偿范某某人民币14261.5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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